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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条款
Discussion on the "Other Adverse Effects" Term of Trademark Law

"其他不良影响"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内容.从该规定的表述上来看,它具有高度概括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具有不确定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了"其他不良影响"的具体内容,但在实践中,对于同一标志,法院、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人在是否适用该条款的问题上仍然各执一词,这说明该条款仍有待完善.本文以近年来关于"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典型案例为着眼点,从多个维度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性质进行剖析.第一部分,通过"MLGB"案、"微信"案和"李兴发"案这三个争议较大、受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引出适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有哪些问题,以及研究"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有什么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商标的功能和价值以及《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指出"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并指出"容易误导公众"与"其他不良影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同时释明适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导致的后果"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要求,从而确定该条款的具体含义.第三部分,首先将"其他不良影响"定性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兜底条款,然后分析该条款与"在先权利""恶意抢注""欺骗性标志""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等规定具体权利的条款的联系和区别,从而确定该条款的适用界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主要阐明"其他不良影响"条款运用于司法实践的考量因素和排除因素,考量因素有商标本身的含义及整体构成要素、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以及判断"其他不良影响"的时间节点-商标审查日;排除因素有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中特定的民事权益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害.而商标申请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应当成为考量因素,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分析.

作者:
舒泽宇
学位授予单位:
宁波大学
专业名称:
民商法学
授予学位:
硕士
学位年度:
2019年
导师姓名:
张炳生
中图分类号:
D923.43
关键词:
其他不良影响;公共利益;兜底条款;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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