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罪财产没收程序研究
On the Confiscation Without Conviction
近些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贪腐犯罪、恐怖犯罪也越来越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大量犯罪嫌疑人将违法所得资产向境外转移,随后以逃匿或者自杀的方式躲避国家机关对涉案财产的没收.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解决此类问题.作为一项新设的没收程序,该程序在案件范围、适用主体以及适用客体上均与一般刑事没收相区别,这也是该程序最核心的特点.本文结合学术界对于该程序的探讨,从程序的概念及其立法背景原因出发,介绍了域外类似制度的经验以及借鉴意义,探讨了程序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完善程序的建议.该程序能够解决实践中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而导致的违法没收于法无据的困境,也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促进我国司法与国际接轨.但是,理论界对于程序的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法律程序存在着较大争议.而程序的法律性质问题又直接影响到了案件适用范围的确定以及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的确认.部分学者认为,未定罪财产没收程序虽然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但更应将其定位为民事没收性质,本质是财产纠纷;另有学者从立法体例、立法目的以及程序启动特点指出,该程序应属于刑事没收性质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于案件的适用范围,不仅理论争议较大,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不同法院适用不一的情形.而且,该程序在财产没收范围、证明问题以及程序救济上也渐渐浮现出程序存在的问题.此外,在当前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该程序也面临着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职能衔接以及证据的收集适用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该程序,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一是明确程序的适用范围,将程序使用限定在特定犯罪中;二是扩大没收范围,将"用于犯罪的他人财物"以及违法所得混合收益、替代收益和利益受益列入没收范围中;三是通过分阶段分配证明责任和确立二元化的证明标准来完善证明问题;四是从抗辩事由和程序调整出发,细化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五是提出建议以完善监察改革背景下的运行.
- 作者:
- 习雄凯珺
- 学位授予单位:
- 深圳大学
- 专业名称:
- 法学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18年
- 导师姓名:
- 彭勃
- 中图分类号:
- D925.2
- 关键词:
- 未定罪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范围
- confiscation without conviction; illegal income; scope of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