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
当今全球民航业竞争激烈,世界范围的航空联盟发展日益壮大,而我国目前面临着尚未出台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具体制度、尚未确立主管部门以及反垄断豁免审查方式的问题.目前,世界上有三大航空联盟,分别为星空联盟、天合联盟以及寰宇一家,这三家航空联盟互相竞争,已成鼎立之势.航空联盟成员因进行价格、航班时刻等深度合作,使得航空联盟具有天生的垄断性,需要得到相关国家的反垄断豁免才能展开经营.在美国,交通部对授予反垄断豁免有最终决策权,司法部对反垄断审查进行辅助补充,两个部门共同审查的制度最终保证了对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的授予既尊重传统经济分析方式,又兼顾国家政策、国际环境.在欧盟,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运行条约》、《欧盟竞争条例》以及《关于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3)条的指南》三个指导条例的规定,将个案豁免事宜交由境内各成员国的竞争主管机关查处,而欧盟仍以集体豁免的方式进行反垄断豁免审查,并关注其具体行为是否可能消除竞争,而不因为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就直接判定其为垄断企业.目前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或法规、规章规定具体的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的程序,然而与世界领先的航空联盟合作已经成为了中国本土航空公司致力于构筑全球航线网络、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与必要的选择,因此中国应合理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构筑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适用个案申报的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局组成联席会议,共同开展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审查.
- 作者:
- 刘艳
- 学位授予单位:
- 中国民航大学
- 专业名称:
- 国际法学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18年
- 导师姓名:
- 王朝梁
-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 关键词:
- 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
- Aviation Alliance; Antitrust Immunity;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