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研究
The Study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Litigation for Public Utilities
政府权力的下放,促使公共企事业单位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职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有利于改善公共企事业单位与公众信息的不对等性.完善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范围未予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也并无具体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形.本文将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信息公开的特殊性为基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分析已有的司法实践案例,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的当事人、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进行研究,试图构建一套可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全文的正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其中第二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概论.通过分析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的概念、特点及依据,为建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提供支撑.第二部分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认定.本部分逐一对原、被告资格如何认定进行探讨,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对被告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研究.第三部分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主要研究如何界定应纳入受案范围和不应纳入受案范围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行为.第四部分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该部分结合现有立法规定,深入分析近几年来的相关司法文书,对原被告在不同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分别认定.
- 作者:
- 王珍珍
- 学位授予单位:
- 重庆邮电大学
- 专业名称:
- 诉讼法学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17年
- 导师姓名:
- 韩兵
- 中图分类号:
- D922.1
- 关键词:
-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信息公开诉讼;当事人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
- public utilities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itigation; party qualification;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burden of pro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