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研究
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审理案件".该条文再次掀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探索热潮.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司法管辖模式,是指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合理的整合配置,把某一地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来各个基层法院分散管辖交给上级指定的特定基层法院统一集中管辖和审理的一种制度.浙江、广西等多地法院早在新行政诉讼法之前就已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试点,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试点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集中管辖法院与当事人居住地相分离,无形之中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打破了各法院之间经过较长时间才形成的配合机制,加大了法院之间工作的合作难度;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同步进行行政审判资源的重新分配,导致法院的人案矛盾突出;产生了新的地方保护主义与行政干预.为了在安徽更好的推进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笔者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借鉴浙江、广西等法院先行探索该制度时的经验,建议:可实行巡回审判制度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通过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对行政审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推进行政审判的司法公开化来进一步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但笔者认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毕竟不能从根源上切断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要真正实现行政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还是要依靠行政法院的设立.
- 作者:
- 刘露
- 学位授予单位:
- 安徽师范大学
- 专业名称: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17年
- 导师姓名:
- 万尚庆
- 中图分类号:
- D925.3
- 关键词:
- 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独立审判;行政法院
-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relatively concentrated Independent trial; Administrative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