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空客运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Discussion on Air Passenger Carriage Carrier's Collateral Obligation
航空客运承运人的附随义务是指航空承运人为更好的履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基于双方的诚信原则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承运人的附随义务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同于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有着自己独特的性质.我国航空立法中对于承运人附随义务做了相关规定,包括告知旅客乘机信息、告知安全注意信息、告知超售事宜、协助残疾旅客登机、协助安排食宿、保密旅客个人信息等义务.本文将其归纳分类,并且总结出在航空司法实践中应当适用法定、约定优先原则、利益均衡原则、适当限制原则等来进行附随义务的认定.航空客运承运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属于广义上的合同责任,其不同于单纯的违约或侵权责任.认定责任时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以保证实质上的公正.航空承运人违反附随义务的,旅客可采取相关方式进行权利上的救济,包括损害赔偿、请求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等等.
- 作者:
- 夏梦璐
- 学位授予单位:
- 中国民航大学
- 专业名称:
-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15年
- 导师姓名:
- 郝秀辉
- 中图分类号:
- D922.296;D923
- 关键词:
- 航空承运人;客运合同;附随义务;合同责任
- Air Carriers; Passenger Contract; Collateral Obligation; Contractual lia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