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角下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研究
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十分复杂,它可能为诸多领域带来突破性进展,但也可能带来生态风险、人类健康风险、道德风险等种种问题.挥舞这把双刃剑需要国家、社会的严格监督,以及体制和法律规则上的约束.但是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我国现有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与制度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尚不能很好的应对它所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问题.未来中国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应当考虑提高转基因安全法律的位阶,扩大高位阶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以防止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或者争抢利益,细化原有规则,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改革、完善现有体制与规则来处理好已经出现的问题并应对将来的挑战.
在对转基因生物的风险以及法律困境有所了解的基础上,不难得出现有立法应当"求变"的结论.此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未来的法律应当对转基因生物采取怎样一种态度,什么样的法律原则应当为最高位阶的转基因法律所采纳,成为其它法律文件制定时的指导精神,成为司法实践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分析了美欧的国情后,可以认为对外贸易结构、生物技术水平、社会文化、偶然事件等等因素造成了各自两极化的态度选择50.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出口结构、国家政策与文件含义的分析与判断以及其它国情和利弊的评述,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应当区分转基因生物技术与转基因生物应用,对于前者要鼓励发展,对待后者则应当采用"预防原则"-较为严格的监管态度.
同时,作为WTO成员国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国,我国需要承担履约义务,还需协调各个条约之间的关系,这无不需要我国在理解条约或协定具体条款的基础上学习并完善现有的立法.文章的第四部分通过"美国诉泰国香烟案"、"荷尔蒙牛肉案"、"石棉案"、"美国诉欧盟"案的分析,对比了GATT时期与WTO时期有关转基因生物的人类健康与环境保护条款的理解与运用.可以得出结论是,争端解决机构已经越发的正视以人类健康与环境保护提出的贸易限制抗辩,但限制任然不少,中国未来的转基因安全立法应当留意WTO给与的抗辩空间,并从中学习立法时的用语.文章的第五部分在有选择的介绍了议定书的重要制度后,提出了三点中国未来立法中应当借鉴的内容,这也符合我国应当履行的条约义务.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转基因生物安全直接立法的完善只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其他间接涉及转基因生物的立法、社会文化的培养以及硬件设施的建设都是我国需要在以后重视的问题.就第一点而言举例来说,在未来的《种子法》等相关法律中作出对于转基因生物种子农民留种权的规定就是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因为,如果不保护农民的留种权,而任由种子公司采用终止子种子技术,那么会导致少数种子公司对于种子市场的垄断,并且会严重影响生物的多样性与农民的利益.51就第二点来说,如何培养公民理性、谨慎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观,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防护与宣传中的作用是我国在立法之外应当重视的问题.就第三点而言举例来说,转基因成分检测实验室的建设仍需推进.目前我国食品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检测机构的分布也不均衡.2001年欧盟对大连、南京、潍坊以及舟山的检测实验室等地方进行评估后,得出的结论是"目前中国无法向欧盟充分保证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不含有有害物质".
- 作者:
- 刘利斐
- 学位授予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专业名称:
- 国际法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12年
- 导师姓名:
- 鲍禄
- 关键词:
- 转基因生物;法律原则;安全管理;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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