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仲裁协会的设立
我国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章第15条对成立中国仲裁协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仲裁界对于成立仲裁协会的也不存在分歧,但是直到将近20年后的今天,我国的仲裁协会依旧未能成立.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和产业经济的转型、商事仲裁的发展,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也再一次被提上了日程.笔者对前人的观点进行了学习和总结,并参考了国外仲裁协会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结合笔者在实践中的经验和看法,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能等方面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仲裁协会应该是具有鲜明的民间性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以仲裁委员会为会员,并不接纳个人作为会员;但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之间并不是领导或隶属关系,仲裁协会只是对仲裁机构的运行和工作进行指导和示范,平衡各地仲裁机构的竞争和合作,制定示范性规则,对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对仲裁员进行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组织国内外仲裁机构进行访问和交流,促进仲裁机构和仲裁行业的整体发展.针对仲裁协会的设立,笔者认为,中国仲裁协会适宜于成立统一的全国性的仲裁协会,而非先成立区域性的区域性的仲裁协会,再考虑成立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可以参考借鉴国外仲裁协会的组织经验,对仲裁协会实行公司制的董事会管理体制,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实现仲裁协会的高效稳定运行.对于中国仲裁协会的服务范围,笔者则建议,除了履行上述四项职能外,仲裁协会不必再为公众提供仲裁服务,以免削弱仲裁协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仲裁协会滥用权力不正当竞争.
- 作者:
- 徐凌云
- 学位授予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专业名称:
- 商法、仲裁法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12年
- 导师姓名:
- 王晓川
- 关键词:
- 仲裁协会;法律地位;民间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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