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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损害补偿责任
The Discussion of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High Throwing Objects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法实施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请求一般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支持,受害人的利益一般也能得到维护.但是该条文也遭到质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责任主体"可能"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原告在确定可能的加害人后,由被告进行自证来排除自己的嫌疑,由于多数无辜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与案件无关,往往承担损害责任.虽然立法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是未给予责任主体权利救济,如追偿权和减免补偿的权利.(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而在证明责任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是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案例中,法院更多的是判决众多业主承担补偿责任,而判决的理由则是无法证明自己不具有侵权的可能性.从被告的角度出发,依靠自身力量很难证明自身"清白",法院也没有规定免责事由,因此对被告来说是不合理的.(三)补偿范围不明确.在此类案件中,由多数无辜者承担补偿责任,但是补偿范围及数额不相同,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有违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案例的比较分析,指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二章阐述和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有关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即何为"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以及该责任主体的权利问题.第三章阐述和分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分配为举证责任倒置,同时指出此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结合《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一百二十九条,提出笔者的建议.第四章主要阐述和分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补偿范围规定的不明确,并提出完善建议.最后,笔者建议政府和社会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补偿受害人,以实现社会公正.

作者:
万飞飞
学位授予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
专业名称:
法律
授予学位:
硕士
学位年度:
2012年
导师姓名:
付荣
中图分类号:
D923
关键词: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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