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
The Research on the Matters of Local Character of the Creative Local Regulations
"地方性事务"是《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进行创制立法的一类立法事项.然而,由于法律对于什么是"地方性事务"并未作出明确说明,从而给地方立法实践带来了权限上的困扰.因此,本文拟在理清"地方性事务"的理论研究脉络、回顾其制度建立的历程、考察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发展状况以及对法律询问答复的解读的基础上,以期能相对清晰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为立法理论研究,尤其是地方立法实践提供参考."地方性事务"在制度上经历了从无到有、立法主体逐步扩大的发展过程.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性事务"的立法已具有一定数量.这类地方性法规广泛分布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以及组织法领域中,且其具体立法事项种类繁多.地方立法机关立法时有所偏重,其立法的重点领域主要是行政管理领域,具体立法事项主要在于促进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方面.但是这类地方性法规却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陷入了极少被适用的窘境.由于"地方性事务"边界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立法机关在实践中主要是根据不相抵触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来判断"地方性事务".一般将"地方性事务"理解为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它是不需要或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不需要由中央作出统一规定的立法事项.
- 作者:
- 涂艳成
- 学位授予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
- 专业名称: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09年
- 导师姓名:
- 徐向华
- 中图分类号:
- D920.0
- 关键词:
- 地方性事务;地方特色;地方创制性立法;地方性法规
- matters of local character;local character;creative local regulations;local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