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村民自治组织主体地位的研究
The Study on Subjective Position of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Organizations in Rural Collective Land Expropriation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活动日益增多,如何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各参与主体合法利益的保护,尤其是村民自治组织和被征地村民权益的保护问题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因土地被征收而临时选举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代理人或代理组织等自治组织等组成.在土地征收中,村民自治组织主体地位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在征地中代表被征地农民,独立行使土地所有权者的权力,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第二,村民自治组织承担在征地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即参与土地征收中征地议价事项的谈判,下达政府的征收信息,上传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到桥梁的作用;第三,村民自治组织在征地中维护农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中政府对土地的攫取的行为,团结被征地农民,维护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首先,对土地征收的内涵、程序及我国征地制度的演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此基础之上,对土地征收的四个参与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被征地村民)分别做了分析研究.对征地中村民自治组织的特征、作用及其主体地位的缺失进行研究.得出村民自治组织在征地中的特征主要为:"三重"代理、参与争利、职能多样;作用主要表现为:村民自治组织在征地中为被征地农民争取补偿的权利和参与征地事务管理两个方面;其主体地位的缺失主要表现为现行征地制度缺失,自治组织经济权益受损;政府垄断征地全程,自治组织决定权丧失;农民自我意识日益强烈,农民对自治组织不信任;委托代理机制不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本身的不中立等.其次,通过征地收益分配模型和征地收益比较模型的分析,得出影响村民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的原因主要是源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失范,地方政府奉行的国家主义,在思维上存在"财政幻想",行动上采取攫取农地产权的措施;二是被征地农民的行为受阻,被征地村民在集体行动机制中存在着集体行动的困境.此外,在对征地博弈树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征地博弈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在征地收益分配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巩固有利于在征地博弈中约束地方政府的强征,维护被征收方的合法权利,减少因征地带来的的冲突.同时,通过对浙江省两个典型的征地案例的研究,以实证的方式论证村民自治组织在征地中发挥的作用.最后,对征地中提升村民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主要为三个部分:约束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强征、提升被征地农民的整体能力、强化村民自治组织主体地位.通过制定统一的土地法律,改变二元分割格局、落实土地预审制度,明确土地征收信息、加强违法征地的监管,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约束地方政府的强征;通过加强农村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地产权认知度、培育村民自治意识,增强村民自治组织公信力、强化村民社保意识,改变单一短视的补偿方式提升被征地农民的整体能力;通过协调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参与征地议价谈判,公开征地资金收支、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集体行动的职能提升村民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
- 作者:
- 范维维
- 学位授予单位:
- 浙江财经学院
- 专业名称:
- 行政管理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12年
- 导师姓名:
- 赵映诚
- 中图分类号:
- D422.6;F299.2
- 关键词: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村民自治组织;政府垄断;被征地农民;主体地位
- Rural Collective Land Expropriation;Government Monopoly;Villagers'Self-Governance Organizations;Landless Peasants;Subjective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