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On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of Consumers' Rights
目前,市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重大的消费者受侵害案件,虽然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来解决,但是当纠纷已经涉及到公共利益时,这些传统的诉讼模式已经不能很好的处理这些案件了,需要一种更为适合的诉讼模式和制度来适应社会对于正义的需要.通过对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同时也有助于贯彻法治精神,实现消费者权益领域的公平和正义,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公益诉讼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的热点问题,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在进行探索和尝试,由于研究者们目前对于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外延还未达成共识,所以有必要对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以及本文的研究重点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作出概念性的界定和阐述.消费者权益纠纷具有涉及的标的额比较小且比较分散,受侵害权益的多元化,双方当事人即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实力悬殊多等特点.消费者权益纠纷具有二元性,有的是仅仅具有私法权益的性质,有些则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利本身在性质上就兼具有公私两种性质.对于私益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已经有民事诉讼法可以很好的解决,所以本文探讨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是指那些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研究的是建立怎样的诉讼制度以期更好的解决这类涉及公益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属于经济公益诉讼的一种类型,也是对传统诉讼法理念的突破.消费者主权理论,公平和效益的法治理念,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价值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这些都对建立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提出了强列的要求.而且我国消费者的公益诉权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消费者组织也已经发展壮大起来,可以成为这一制度的强大群众基础,结合国外的成功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建议.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传统的诉讼主体原告资格采用的是"当事人适格理论",在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中有必要将主体资格扩大至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消费者组织和国家检察机关.在诉讼费用方面:将个人、消费者组织与检察机关区别对待,对消费者个人和组织提起的诉讼,原告在起诉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不是按诉讼标的额计算的数额,而且数额不是很大,同时建立消费者诉讼基金和诉讼保险制度,适当减轻消费者的诉讼费用负担.检察机关的诉讼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举证责任方面:公民个人和消费者组织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时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激励约束机制方面:激励机制一般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制度和律师胜诉取酬制;约束机制包括建立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和侵权责任制.特殊诉讼程序制度:降低起诉条件的要求和限制,延长诉讼时效,建立专门审理消费纠纷的小额诉讼法庭和缩短审理期限并且实行一审终审制.最后还有建立公益律师援助制度等等.
- 作者:
- 许少华
- 学位授予单位:
- 浙江财经学院
- 专业名称:
- 经济法学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12年
- 导师姓名:
- 李占荣
- 中图分类号:
- D925;D923.8
- 关键词:
- 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 protection of consumer interests;economic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consumer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ystem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