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财产权理论的逻辑与批判
财产权是洛克政治哲学的坚实基础。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中,洛克率先鲜明地将财产权作为个人权利的首要内容。
近代个人主义的形成和权利观念的确立,为洛克财产权理论奠定了必要的思想前提。个人主义的观念在古希腊城邦时代就已萌芽,借助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二元权力观的推动,文艺复兴中“人”的发现,以及宗教改革运动对个人精神和价值的彰显,在近代通过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等概念得以系统表达。
对前人的反思与批判,是洛克政治哲学的逻辑起点。通过对笛卡尔的解构,对菲尔麦的批判,对霍布斯的反思,洛克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财产权理论。在洛克看来,基于自然法,人在自然状态便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三者紧密联系、互相依存。财产权基于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
在洛克看来,基于财产权的神圣性,当人们走出自然状态、通过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时,保障财产权便成为政府最重大和最主要的目的。同时,社会契约的中介性也赋予了国家的工具性。国家只能扮演消极的角色,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必要的邪恶。制约公共权力,建立有限政府,是保障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为了实现保障私权、限制公权的目标,洛克提出了近代最早的权力分立理论,主张立法权、对外权和执行权分开,并以立法权克制行政权。洛克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念,将依法行政、限制政府权力和反对政府解体,作为保障财产权的制度设计要素。
马克思对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但也指出了洛克理论的不彻底,并对洛克财产权的合法性来源、劳动确立原则、劳动价值论以及财产关系等理论提出了深刻的批判。
- 作者:
- 靳芳
- 学位授予单位:
- 河北大学
- 专业名称: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10年
- 导师姓名:
- 宫敬才
- 中图分类号:
- B561.24
- 关键词:
- 洛克;财产权理论;政治哲学;法治理念
- Locke;property right;individual rights;individualism;Mar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