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职能与素质论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9月中国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关乎我国政治生活的全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从组织形式到参政议政程序涉及面之广在宪法学领域实属少见。正是这个制度,从实践上明确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根本方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是与不足同时存在的,分析解决制度的不足,从根源入手往往最为有效。整体的作用需要以个体的运动为依托,相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细胞”的人大代表本身显得尤为重要。社会的和谐很大程度上在于决策与实际情况的协调,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既直接影响了决策的正确性又直接影响决策实施的层面,人大代表的素质高低又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基础。
从代议制度到中国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人大代表职能的发挥到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以及专职代表制度设想,以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为手段以期达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职能的目的。
- 作者:
- 许巾荣
- 学位授予单位:
- 河北大学
- 专业名称: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10年
- 导师姓名:
- 任万兴
- 中图分类号:
- D921
- 关键词: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职能;人大代表素质
- The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The diatheses of the deputies of people;The full-time depu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