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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野下的新闻侵权研究

随着新闻业的发展,新闻自由与保障人权、社会知情与个人隐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间相交相汇,随之出现了公民言论自由与国家权力所保护的利益制衡现象。任何言论自由都是相对的,新闻自由的权利也要在法律规范的限度内行使。由于新闻传播的快捷性,一旦发生侵权,将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当新闻自由权的行使与公民人格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显然很重要。本人认为,对新闻自由权的行使与公民的人格权进行科学立法与界定,是解决二者冲突的最佳途径。本文围绕新闻侵权的一般理论、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运用概念分析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四部分对新闻侵权的基础理论、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关国家关于新闻侵权的相关立法及实务和我国新闻侵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新闻自由权和人格权保护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探析。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探讨新闻侵权的一般理论。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新闻自由权的行使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否则就会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利益,即构成侵权。新闻侵权的认定要结合以下几种标准:时间标准、主体标准、主观标准、客体标准、客观标准进行认定。新闻侵权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诽谤、新闻侮辱、披露隐私、新闻内容严重失实、错误评论。其构成要件必须具备:损害事实、侵权行为、行为人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为特殊侵权加以规定,主要适用一般侵权原则。本部分主要从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即消息来源、作者、新闻机构进行分析,结合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分为财产性和非财产性两个方面进行研究,适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对于人格权的侵害本文强调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任何侵权责任总有一定的抗辩事由,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有:报道人同意、公正评论、以权威机关为消息来源、第三人过错、合理利用或重复传播。 第三部分,对两大法系中有关国家新闻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并进行了比较。英美法系通过诉因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赋予法官造法的功能,其判例确立了对新闻自由权的限制原则,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大陆法系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一般以概括式的语言规定了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的界限,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但是大陆法系关于一般人格权更体现了人文精神,有利于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在新闻侵权的救济方式上,两大法系出现出金钱赔偿与其他方式并用的趋同发展。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在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对我国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保护提出了设想。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但毕竟是宪法的规定,不便操作。本人认为我国应尽可能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新闻自由权的行使与人格权保护作出利益均衡。当新闻自由权的行使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私权利,并同时衡量其利益基础;当新闻自由权与公权力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新闻自由权。规定一般人格权,确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扩大肖像权的保护,确立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

作者:
崔海
学位授予单位:
安徽大学
专业名称:
法律·民商法
授予学位:
硕士
学位年度:
2007年
导师姓名:
袁敏殊
中图分类号:
D922.16;D923.8
关键词:
新闻自由;新闻侵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新闻自由权;民事责任;人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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