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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布依族聚居地方村民自治问题个案研究-镇宁县扁担山乡坡孝村的调解制度

本文采用的是实证主义田野调查的方法,试图证明一种假设,布依族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同苗族地方一样大量适用布依族特有的布依族民间调解规范。因此对贵州省镇宁县布依族聚居地方扁担山乡坡孝村进行社会调查,从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选举制度、纠纷调解方式、适用调解规范的制定等各个方面深入了解布依族聚居地方村民委员会调解制度。 文章前三部分主要阐明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和村民委员会调解制度的现状以及坡孝村村民调解制度的详细情况。笔者重点叙述的是坡孝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纠纷调解方式以及村民委员会调解制度的特征等,特殊之处表现在坡孝村的村民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适用当地布依族民间调解规范,同时其制定方式存在差异。坡孝村的纠纷调解方式也很特殊,共分为四种,一是村民委员会自行调解村民纠纷,二是由村民委员会联合“寨老"解决纠纷,三是村民委员会联合乡政府工作人员共同解决纠纷,最后是由村民委员会调解不成转由乡司法所解决。由上总结出坡孝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制度的特殊性,也即古老的“寨老”调解制度仍在发挥作用和结婚没有法律程序需要通过村民委员会调解等。 最后一部分就是对坡孝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制度存在特殊情况的理论分析。首先对布依族民间调解规范的概念和特征做了简要的界定,然后从文化相对论角度对布依族聚居地方村民委员会调解纠纷时适用民间调解规范进行合理性分析,最后则论证坡孝村少数民族调解规范与国家法调合共同起作用的必要性,说明少数民族调解规范在布依族聚居地方是国家法的有益补充,应允许其在特殊情况下的存在。 村民委员会调解制度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可以充分反映出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特点,本文即是通过对村民委员会调解制度的论证,来讨论布依族地方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的特征,以期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作者:
于丽萍
学位授予单位:
贵州大学
专业名称:
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授予学位:
硕士
学位年度:
2007年
导师姓名:
周相卿;李汉宇
中图分类号:
D915.14;D90-052
关键词:
布依族;村民委员会调解制度;民间调解规范;村民自治;国家法;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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