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治理论与中国银行业协会转型
行业自治,就是同一行业内的各从业主体以共同协商所缔结的契约(如《章程》)为基础,由自愿组建的组织(即行业协会)依据契约所规定的框架、原则和程序对内实行自我管理,对外实行协调或抗衡,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实现本行业的共同诉求。 行业自治产生的根本理由在于存在着政府和市场同时失灵的第三域。在该领域内,具有公、私混合性特征的物品在市场无法有效提供的同时,政府也难以提供,或者即使能够提供,所花费的代价将十分高昂。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拾遗补缺功能的第三部门(如行业协会)便应运而生。因此,行业自治主体(即行业协会)所具有的核心特征应当是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 而我国的银行业协会实际上却充当着准政府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并实现着政府的意志。这首先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社会团体的价值定位(社会团体应当是社团内各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言人);其次是不合乎经济法学理论中对第三部门的特征界定,即既非企业,也非政府的第三形态组织;最后是行业的内部自治被扭曲为政府的外部监管。由此我们得出如下基本判断: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由“准政府”部门向非政府的“第三部门”转型是我国银行业协会在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必由之路。
- 作者:
- 赵梅
- 学位授予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
- 专业名称:
- 经济法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06年
- 导师姓名:
- 韩志红
- 中图分类号:
- D922.281
- 关键词:
- 银行业协会;行业自治;第三部门
- Industrial Association;Industrial Self-governance;the Third Organization;bank;tran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