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该文拟从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问题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得出一些启发性的结论,反思中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找出其缺陷及根源所在,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改革构想,来完善中国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该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对其定义、内容和本质进行了分析,并从程序人权保障理念、程序主体性原则、处分权主义三方面归纳出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依据,从而指出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五大意义:1、保障当事人基本人权;2、提高司法权威性;3、实现民事诉讼目的;4、提高司法效率与诉讼效益;5、实现司法公正价值.第二部分对国外有关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进行系统考察,从当事人对诉与非诉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程序事项的选择权和当事人对诉讼手段的选择权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四点启示:1、"以人为本"是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人性内涵;2、"自由与职权融合",即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与法官的诉讼主导权的均衡分配;3、"实体与程序并重",即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对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平衡实现;4、"权利平等与对等",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共享与合意选择.第三部分反观中国相关立法,从零散的法律规定中找出缺陷,并挖掘出产生以上缺陷的根源,同时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完善中国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四部分着重对如何完善中国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提出具体构想,包括:1、价值观重塑,包括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和确立程序优先的立法价值观;2、自身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如完善既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和增设某些民事程序选择权;3、周边制度的配套改革,如明确法官的阐明与告知义务和律师的正确建议义务.
- 作者:
- 李静
- 学位授予单位:
- 海南大学
- 专业名称:
- 诉讼法学
- 授予学位:
- 硕士
- 学位年度:
- 2003年
- 导师姓名:
- 谭兵
- 中图分类号:
- D925.1
- 关键词:
- 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启示;反思;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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